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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4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线下申报。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线下申报的,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三)存在以下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所申报的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武汉市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书》(须加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公章)。

2.联网认证系统核验社保、医保数据信息不通过的,用人单位可提供社保、医保部门(包含行业内部社保、医保系统)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省直单位及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出具公费医疗证或编制内职工证明文件进行申报。

3.联网认证系统核验工资数据信息不通过的,用人单位可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进行申报。

六、相关说明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审核后,认定数据同步发送至税务机关,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五)相关表格可登录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下载中心”下载。

特此通告。

附件: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年审电话

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0日

(通讯员 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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